瞬 雨
  最高法出台的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近期引發了廣泛關註。
  批評者認為,因為該司法解釋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否定了人肉搜索,所以剝奪了群眾對官員、公務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權,對反腐不利。其實不然,在司法解釋對個人隱私加強保護的大原則之下,特別規定了例外條款。《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強調,“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人肉“除外”,這就為腐敗行為的群眾監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並且,利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也“除外”,有了這樣的保障,諸如“表哥”之類的腐敗分子在今後一樣難逃群眾法眼。
  實際上,人肉搜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反腐有所貢獻,但絕大部分時候已經成為了尚處事實不清、真相不明的狀態下私設公堂、藐視法律、越俎代庖的負面工具,對網民大眾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擾,尤其對那些本身並未違法的當事人形成極不負責任的侵害。這才是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環境下亟待解決的當務之急,也是《規定》首先要確立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的根本原因。《規定》相關條款對隱私權利的劃線仍然顯得保守。在筆者看來,應該受到保護的,不僅包括家庭住址、病歷資料、私人活動等等個人信息,而且有必要包含未經當事人授權的一切個人信息,比如行動軌跡、通信記錄、電腦數據……不一而足。不僅個人和機構未經授權不得公佈這些內容,企業也不能假技術創新、體驗改善之名搜集、保存和出售這些信息。
  進一步地,不僅如《規定》所說,在被侵權人請求的前提下“法院應予支持”,而且在遭遇企業對網民的個人隱私侵害時,公訴人也有必要在適當時候代表網民大眾對侵權企業提起公訴,因為每個網民所受侵害可能很小,但總的社會損失卻可能很大。
  《規定》引起的另一個普遍憂慮是它是否對自媒體的健康發展形成了干涉甚至阻礙。
  從影響力角度看,有兩類自媒體,一類是廣義的,就是社交網絡蓬勃發展帶來的“人人都是自媒體”的現狀;另一類是所謂的“大V”、“小V”。自媒體在功能上也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營銷和炒作性質,另一種則是觀點和評論性質。人人叫罵而生生不息的水軍屬於營銷和炒作者,《規定》對他們毫無疑問形成了有力的約束,這是令人拍手稱快的,因為絕大部分的網絡謠言就來自於他們。
  “謠言止於智者”,但這個世界上的智者畢竟還是少數,我們不能因噎廢食去剝奪不智者說話的權利,更不能阻塞表達觀點的通道。但我們卻必須認真追責謠言的始作俑者,這才是對健康信息的有力保障。有人要問,那麼該如何分辨兩類不同的表達?其實不難。但凡找不到上一級消息來源的所謂“知情者稱”、“內幕人士透露”,這樣的消息只要被證實無效,則可以認定造謠;即使只是含沙射影的“Miss F”之類模糊指向,只要所陳述的事件被證明為莫須有,也一樣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我們希望,《規定》付諸實施之後的首個案例,能夠為網絡環境的健康發展開一個好頭。▲(作者是技術經濟觀察家)
(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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