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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一起擦掛,本是受害者的張強(化名)反而遭到檢察院公訴———今年7月29日,酒後的張強將車停放路邊,在車上等人來代駕時,被一輛越野車擦掛,後張強駕車將其逼停。然而,因張強酒後駕駛的行為,目前已被青羊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2014年7月29日中午,張強與同事在青羊區某橋附近一家餐館吃飯,兩人喝了約半斤白酒和四五瓶啤酒。隨後,張強打車回公司休息。當日下午6點,張強聯繫單位同事小項,準備讓其幫忙開車回家。而後,張強將車停放在太升路路邊,在車上等候小項到來。等待期間,一輛越野車駛過,將張強停放在路邊的車輛擦掛。
  讓張強深感氣憤的是,當時肇事越野車並未停下,而是直接離開了。隨即,張強駕車追趕幾百米後,在太升北路路口將肇事車逼停。張強和對方駕駛員還因此發生了糾扯。
  幾分鐘後,交警過來處理此事。不料,本來還理直氣壯的張強,卻被交警聞到了身上明顯的酒氣。隨後,交警將張強帶到醫院抽血檢測,確認張強屬於酒後駕駛。
  後經交警部門調查,事發時張強並未駕駛車輛,所以肇事越野車對此次擦掛事故承擔全責,賠償張強車輛損失。然而,張強也因為酒後駕駛追趕肇事車的行為,以危險駕駛罪被起訴。
  本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卻因為酒後駕駛成了被告,這讓人不禁要為張強叫屈。對此,成都華楚律師事務所邱隆芬表示,該案前後兩種行為應分別對待,不能混在一起。前者為交通肇事,而後者則涉嫌危險駕駛,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市民在遇到此種情況時,可對對方行為進行取證後,通過報警或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不能在酒後直接駕車自行“追責”。
  青檢宣 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原標題:等人代駕時愛車遭擦掛 男子酒駕逼停肇事車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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